日前,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意中伤死亡刑事案件,被告人张某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2015年9月17日凌晨,被告人张某泉为向张某甲追讨欠款,照料可拆成两截的克己“铁枪”,驾驶摩托车逃至饶平县黄冈镇张某甲出租屋左近,将张某甲挡住。 张某泉与张某甲发生争执,张某甲的合伙人行凶者郑某丙等人在一旁劝架。 功夫,张某泉从摩托车里掏出两把克己“铁枪”,接在长约1.8米、脑筋迟钝的“铁枪”上,将挥舞着砸在身前的张某甲打碎。 “铁枪”没有打中张某甲,但张某泉挥舞“铁枪”向后挥动时,刺伤了站在身后的郑某丙。 郑某丙被左大腿刺伤,流血倒下,当场死亡。 作案后,张某泉开车照顾“铁枪”逃离现场。 当日傍晚10时,张某泉在支属的陪同下被动向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泉对国家司法漠不关心,有心诋毁他人躯体安康,导致一人去世,其行为已构成有心中伤罪,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分。 被告人张某泉因有意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,但目前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犯有内乱意图,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,是一次又一次,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重罚。 被告人张某泉违法目前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首,给予从轻处理。 据此,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。
法官提示:债权追讨可以通过协议处分、请求相关限制补助协调、向法院检举等正当途径停止。 不能选择暴力处置。 否则,伤害别人、冒犯司法,就会遭到缨统的伤害。
扫一扫二维码
用手机访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