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12月,云浮市一家花岗岩厂和东莞某酒店签约,向其供应石材,该酒店未依约付货款。2016年12月,花岗岩厂向东莞市第二法院起诉追讨货款7万多元。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,花岗岩厂起诉已过诉讼时效,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花岗岩厂不服上诉。日前,东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。
7万元货款10年后才起诉追讨
2006年12月28日,云浮市一家花岗岩厂与东莞市某酒店签订了一份合同,约定由花岗岩厂向该酒店供应石材。
花岗岩厂称,2007年1月~3月,该厂向东莞该酒店供应了价值共50多万元的货物。2006年12月~2010年2月,该酒店向花岗岩厂共支付约43万元货款,后一直未再付剩余货款。
2016年11月,花岗岩厂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东莞该酒店,要求该酒店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7万多元及其利息。
花岗岩厂称,该厂工作人员曾打电话或上门向该酒店催收货款,并提供了双方员工的通话记录及详情。该通话记录及详情显示,双方最早一次通话记录是2016年10月30日15时24分,最后一次通话记录是2016年11月1日14时46分,其中只有2016年10月30日16时22分的通话时长是1分6秒,其余均未接通。能接通的通话并未能显示双方的通话内容。
酒店则称,花岗岩厂所说的事情发生在10年前,酒店现在无法查清当时的具体情况。就算双方有过交易,货款也已结清。而且该厂在长达10年时间里都没有催要过货款,如今才来起诉,早已过了诉讼时效。
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货款发生在2007年1月~3月,即使酒店曾于2010年2月向花岗岩厂付过最后一次货款,但花岗岩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3月前向酒店催讨过货款或酒店在2012年3月后同意履行涉案付款义务,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它可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,故花岗岩厂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,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花岗岩厂不服上诉。东莞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“睡懒觉”的人
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法院沙田法庭许腾法官称,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“睡懒觉”的人。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,债权人想通过打官司请求法院帮助维权的,必须在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,否则过了这个期间,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。如果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、中断情形,权利人可以提出,比如债权人曾追讨债务,或者权利人曾答应还款,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。
目前,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。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规定,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,这将有助于权利人更好地主张其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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