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登刘某,在文登区一家练歌房唱歌,因为与练歌房工作人员产生纠纷,竟将练歌房窗帘点着。日前,文登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例进行宣判,被告人刘某因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四年执行。
2013年10月,刘某在文登某练歌房唱歌结束后,因为费用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,为泄私愤,他不顾练歌城内及周边店铺、加油站的人员财产安全,竟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练歌房挡风帘点燃,致使挡风帘等部分物品受损,后来因为工作人员及时扑救,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
案发后,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,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。日前,文登区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,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罪行,系自首,可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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